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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边的洗钱陷阱-上篇
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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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夫人洗钱记

晏某在担任重庆某县交通局局长、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路建设和长江大桥以及其他桥梁建设工程的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到贿赂2226余万元。其妻傅某明知此款系晏某受贿所得,仍将其中943万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购买理财产品等。2008年81日,当地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晏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人民银行收到某银行的报告,反映该银行营业厅近期每天均有大量客户新开银行卡,并向梁某的银行卡中通过无卡存款方式存款,存款金额均为万元的整倍数,从1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涉嫌非法集资。人民银行立即成立调查组,依法对梁某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现场调查。通过现场调查发现,梁某于319日在该银行某支行开户,510日至65日期间,累计存款243笔,金额达到1841.50万元,取款金额59笔,金额达1836.86万元,65日时其账户余额为4.6万元。除本市外,还有异地存款人向该卡汇款,交易笔数、金额有不断扩大趋。公安机关先后辗转多地,分别于106日、10日将犯罪嫌疑人梁某、刘某抓获归案,两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112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上述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上海潘某团伙洗钱案

该案是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是《反洗钱法》200711日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潘某,男,1967912日生,汉族,出生于台湾。20067月初,张某找到潘某,要求潘某为台湾人“阿元”转移从网上银行诈骗的钱款,潘某按转移钱款数额10%的比例提成。潘某表示同意并告诉了与其邻居的祝某。此后祝某联系了龚某,潘某联系了在台湾的李某,要求李、龚二人到上海帮助转移钱款,并将钱款的来源和性质告诉了二人。为帮助“阿元”转移账款,潘某、祝某从卡贩子杜某处以150元一张左右的价格购买了大量的银行卡。此后,“阿元”通过非法手段窃取网上银行客户多人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等资料,然后将所得资金划入潘某通过杜某办理的67张银行卡内,并通知潘某取款。接到“阿元”通知后,潘某自己或者指派其余三名被告人通过ATM或者银行柜台面提取现金,扣除事先约定的份额,然后按照“阿元”的指令,将剩余资金汇入“阿元”指定的账户内。经查,“阿元”划入上述67张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这些银行卡内还有通过汇款的方式注入的资金人民币17万余元。潘某、祝某、李某、龚某于20067月至8月期间,在上海市使用上述67张银行卡和另外27张银行卡,通过ATM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8.6万元,通过柜台面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监控反洗钱可疑交易发现27个个人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规定,向上海市警方报案。2006929日,犯罪嫌疑人潘某、祝某、李某、龚某4人被上海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逮捕,警方追缴赃款共计38.4万元。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潘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为掩饰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200710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判决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两年到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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