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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认购、申购汇款交易业务规则
日期: 2020-09-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申请,并通过汇款方式划转资金,认购/申购由本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交易行为,特订立《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直销认购、申购汇款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制定的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等法规、规则制定。在本公司电子直销汇款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适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业务公告及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汇款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公司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提交基金认/申购申请后,将认/申购资金通过预留在基金公司直销系统中的银行卡汇款至基金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达成基金认/申购申请目的的业务模式。

第三章 汇款交易业务规则

第五条 投资者必须先开通本公司电子直销交易账户,使用其预留账户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该笔汇款交易无效。

 

第六条 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汇款交易未成功从而发生退款,投资者汇入资金时银行方扣减的手续费不退还。

 

第七条 投资者于T日(指前一个交易日15:00:01至当前交易日15:00:00,下同)通过汇款交易方式提交的认/申购申请,其等额的汇款资金应于T日15:00:00以前(含15:00:00)到达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中。若相关资金在T日15:00:00以后(不含15:00:00)到账,则该笔申请将被视为无效,即当日提交的该笔认/申购申请受理失败,资金将由本公司于T+2日内办理退款,划往投资者汇款时所使用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投资者每次转账时需在银行转账信息中的“用途”、“备注”或“附言”栏正确填写开通转账交易业务时预留的银行卡(账)号,开户行信息。所填的卡(账)号必须完整、准确,且不能有多余字符。

 

第九条 投资者在汇款完成后如需撤销T日的申购申请(认购申请不可撤销),请在T日15:00:00以前与本公司联系(客服热线:400-968-6688)。如T日15:00:00以前(含15:00:00)投资者只提交了申购交易申请但没有完成有效汇款,如需撤单则无需与本公司联系,电子直销交易平台会自动撤销该笔交易。

 

第十条 投资者于T日使用其预留账户通过汇款方式提交的认/申购申请,若T日15:00:00以前(含15:00:00)该交易账户有资金到账,且实际单笔到账资金金额等于投资者T日的该笔认/申购申请金额,则该笔认/申购申请受理成功;如实际单笔到账金额大于或小于该笔认/申购申请金额,则该笔认/申购申请受理失败,如果投资者转账信息(包括转账户名、转账账号、转账账户开户行名称等)齐全、准确,该笔金额将由本公司于T+2日内办理退款,划往投资者汇款时所使用的银行账户。本公司认/申购申请的受理成功并不代表认/申购的确认成功,而仅代表本公司确实接收到相关基金的认/申购申请,认/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认/申购基金的价格按照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 投资者于T日使用其预留账户通过汇款方式提交多笔认/申购申请时,若T日15:00:00以前(含15:00:00)该交易账户有资金到账,则本公司采取“申购优先、时间优先”原则,逐笔匹配。

 

第十二条 如投资者未按本规则要求办理汇款,将被视为无效申请,申请受理失败。本公司在进行必要的投资者身份识别后将汇款资金退回投资者汇款时使用的账户。具体规定如下:

 

1、如果投资者采用非预留账户汇款,该笔汇款交易无效,申请受理失败,则T日15:00:00以前(含15:00:00)到账的资金,本公司将于T+2日内办理退款,并将该笔资金划往投资者汇款时所使用的银行账户。

2、如果投资者尚未在鹏扬基金直销平台开立基金账户,而将资金汇入本公司的汇款交易业务指定收款账户的,该笔T日15:00:00以前(含15:00:00)到账的资金,本公司将于T+2日内办理退款,将该笔资金划往投资者汇款时所使用的银行账户。

3、如果投资者汇款信息(包括汇款户名、汇款账号、汇款账户开户行名称等)不完整、不准确,本公司将无法办理退款,投资者应主动与本公司联系(客服热线:400-968-6688),由于投资者汇款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可能造成退款延误,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三条 投资者使用其指定交易账户通过汇款交易方式提交的认/申购申请,应及时主动通过银行网银或银行柜台将资金从该交易账户预留的银行账户(使用其他银行账户转账,该申请无效)转账至本公司指定账户,本公司指定的转账交易业务的银行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1050137510000001225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本公司指定的转账交易业务的银行收款账户信息以本公司的公告或网站通知为准。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银行卡的使用情况,选择相应的本公司指定银行收款账户进行转账。

第四章 风险提示

第十四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因存在电子病毒导致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不对投资者因电子交易故障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的电子交易,本公司有权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证明。

 

第十六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本人行为或经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该投资者本人直接承担,投资者对此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 投资者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汇款时,汇款资金可能为非实时到账,尤其是跨行、异地转账及采用同城票据交换方式办理的资金汇款,可能会导致到账时间延迟或汇款身份验证延迟,从而致使交易申请受理失败,敬请投资者及时或提前汇款并关注资金到账情况。办理汇款的银行、金融机构的系统或人为原因可能导致资金到账迟延等问题,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如已公告暂停或限制基金申购等业务的,按照相关公告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必要的修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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