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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知法守法,远离危害国家安全罪
日期: 2020-04-14

 有些行为,你以为是小事,孰不知已经徘徊在犯罪的边缘。

有些“朋友”,你以为是“知己”,孰不知他抱着不可告人的目的。

有些“兼职”,你以为是“馅饼”,孰不知已经沦为间谍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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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主要包括五种类型: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如间谍罪。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如投敌叛变罪、叛逃罪。

5、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敌罪。

•较为常见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犯罪主要包括间谍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两类犯罪。

1、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犯罪行为。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绝密、机密、秘密或者情报的犯罪行为。

案例一:陈伟间谍案

陈伟原为我国某军工科研院所下属公司的一名网络管理员。某日,陈伟在公司门口“偶遇”了一名自称彼得的外国人。彼得自称是一名技术专家,想购买一些技术资料,并许以高额报酬。在高额报酬诱惑下,陈伟凭借从事网络管理的工作便利和权限,窃取并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了该科研院所文件共5500多份,其中机密级146份、秘密级1753份,以及其他大量内部文件。2019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间谍罪判处陈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二:景木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景木是一名在青岛务工的青年,某日,其接到一个自称某杂志社编辑“李永田”打来的陌生电话,邀请景木给他们做兼职摄影师,拍一些周边海港的照片并许以报酬。为了赚取外快,景木便前往青岛某港口拍了几张船舶的照片发送给对方,对方如约给付600元报酬。在接下来的合作中,对方逐渐暴露“真容”,要求其拍摄军港、军舰等军事设施,景木已经意识到对方是间谍,然而在金钱诱惑下,采取非法穿越防护网、近距离拍摄等方式,先后拍摄军港大门、内部建筑物、公路、标牌、航母码头停泊、军港海域等军事敏感信息照片百余张、视频4段,获取报酬16000余元。2015年3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景木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人民币。

•哪些“日常”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

1、 发表或者转发危害国家安全的反动言论。

2、 浏览境外不良网站被植入木马程序。

3、 随手拍摄涉密单位、场所及物品。

4、 在网络论坛上谈论涉及国家秘密、情报的事项。

5、 涉密岗位人员及亲属使用电子设备开启定位、自动上传功能。

6、 “天上掉馅饼”的网络兼职。

7、 素未谋面的境外“代购”。

8、 好心向“朋友”提供市场、行业、科研数据。

9、 为“友人”在敏感区域做向导。

10、 销售、安装窃听、监视、定位设备。

•检察官提示

如果发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发现自己正被间谍“套路”或者“威胁”,不要惊慌,相信国家,相信政府,第一时间向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

法律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七条: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来源:微信公众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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