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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基金稳利多策略资产管理计划2017年8月开放参与及退出的通知
日期: 2017-08-04

鹏扬基金稳利多策略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于2016年11月22日成立,资产管理人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资产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苏州分行”)。

现根据《鹏扬基金稳利多策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本计划将于2017年8月23日—2017年8月29日开放参与及退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参与及退出的时间

本次开放日为2017年8月23日—2017年8月29日。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参与开放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资产管理人应在申请日当日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销售网点受理参与和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退出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资产委托人应在一个开放周期结束后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6、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则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成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确认日当日为第一个工作日)内划往资产委托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委托人,并提前3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前述更改事项,即视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单笔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资产委托人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追加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本计划不收取参与费用与退出费用。

(六)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资产管理计划的净份额退出申请超过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20%,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延期退出。

(1)接受全额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占当日申请退出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退出优先权,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若确因市场情况导致当年开放日结束时仍未完成全部退出的办理,则可进一步延期,但应于当年开放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当发生退出延迟办理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七)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或延缓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达到200人。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4)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告知资产委托人。

3、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或延缓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八)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九) 其他事项

(1)本通知仅对本次开放参与和退出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鹏扬基金稳利多策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鹏扬基金稳利多策略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说明书的规定。

(2)资产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开放参与和退出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本通知解释权归资产管理人。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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