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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基金安泰多策略优粤15号4期资产管理计划2017年7月开放参与及退出的通知
日期: 2017-07-12

鹏扬基金安泰多策略优粤15号4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于2017年1月24日成立,资产管理人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资产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根据《鹏扬基金安泰多策略优粤15号4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本计划将于2017年7月24日—2017年7月28日开放参与及退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参与及退出的时间

本次开放日为2017年7月24日—2017年7月28日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开放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开放日当日的份额参与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9:30-15:00】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份额退出申请不可撤销。开放日管理人有权不接受超过开放时间的委托人提出的退出申请。

5、份额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客户可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后的第3个工作日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6、本资产管理计划由于策略规模有限,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不超过200人,则注册登记机构对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超过200人,则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参与申请,确保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数不超过200人,对未予确认的参与资金予以返还。

委托人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时,资产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份额退出申请确认日期在先的计划份额先退出,退出申请确认日期在后的计划份额后退出,以确定所适用的退出费率(如有)及业绩报酬。

7、份额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份额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委托人账户。投资者退出申请成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在自受理资产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退出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资产委托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8、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或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超过部分须为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已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可以不受上述100万元人民币数额限制,但追加购买金额应为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可以选择在开放日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将资产委托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资产管理计划剩余份额强制退出。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否则资产管理人有权将资产委托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资产管理计划剩余份额强制退出。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资产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参与费用。

2、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退出费用。

(六)参与份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1、参与份额的计算:

本计划份额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

参与份额 =参与金额÷参与日当日收市后计算出的本计划单位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退出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退出”方式,退出价格以退出当日收市后计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退出当日收市后计算出的计划单位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及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七)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工作日中,本资产管理计划需处理的退出申请总份额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上一工作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

(1)接受全额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退出申请,如构成巨额退出的,应当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全额接受退出。

(2)部分延期退出:当全额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部分的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并按单个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份额占退出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该资产委托人退出份额,退出价格为确认日计划份额净值;对于资产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资产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的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转入下一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退出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部分退出导致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的,资产管理人可按全额退出处理。

(3)巨额退出的通知: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延期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本合同或投资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资产管理人在网站公告前述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八)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特定客户的参与申请:

(1)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达到200户;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因本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4)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无息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特定客户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告知资产委托人。

3、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已接受的退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的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九)违约退出

 本计划存续期内不接受违约退出。

(十)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资产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接受份额的转让  

(十二) 其他事项

(1)本通知仅对本次开放参与和退出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鹏扬基金安泰多策略优粤15号4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鹏扬基金安泰多策略优粤15号4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的规定。

(2)资产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开放参与和退出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本通知解释权归资产管理人。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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