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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
日期: 2020-09-03

第一条、本公司为规范通过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定期定额申购(以下或称“定投”)由本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业务规则”),特订立《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操作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届时有效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且依照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并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即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交易等相关操作的系统及平台)进行直销电子交易的投资者。本规则所指“直销电子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直销网上系统对其账户进行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本规则所指“资金支付结算渠道”是指本公司指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要求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


第三条、凡进行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达成《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协议》(简称“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同意该定期定额申购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通过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成功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换和其他业务遵照“业务规则”和“电子交易平台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条、投资者签订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并成功提交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后,对除扣款日期、每期扣款金额外的定期定额申购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约定扣款银行卡交易账号、所申购基金的名称等)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如需对除扣款日期、每期扣款金额外的定期定额申购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约定扣款银行卡交易账号、所申购基金的名称等)进行修改,投资者应先终止原有的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再重新签订新的定期定额申购协议。

 

第五条、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申请,约定扣款银行卡交易账号、扣款日期(非工作日顺延,“工作日”定义参见所申购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所申购基金的名称、每期扣款金额等,由本公司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目前本公司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支持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扣款周期有三类,分别为月定期定额申购、双周定期定额申购和周定期定额申购。

 

第六条、定期定额申购交易流程: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定额申购协议,约定以下事项:选择支持定期定额申购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设置扣款周期和扣款日期、定期定额申购的基金名称、每期扣款金额等。投资者用于办理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指定资金账户应已开通了正常的电子交易业务。

 

第七条、本公司按照与投资者签订的定期定额申购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的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发出扣款指令,资金支付结算渠道根据本公司发出的扣款指令在指定银行卡或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依约定的每期扣款金额进行扣款,投资者在扣款成功当日以当期扣款金额申购其在定期定额申购协议中指定的基金份额(与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之间的权利义务由本公司与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另行约定),申购申请是否成功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八条、支持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所接受的银行卡范围以本公司不时更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第九条、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本公司旗下所有已开通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开放式基金,所适用的具体基金以本公司不时更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条、签订定期定额申购协议时,每月定期定额系统设定的申购时间段为:1日至28日;每周/双周定期定额系统设定的申购时间段为:周一至周五。投资者设置的定期定额申购扣款时间晚于申请时的基金开放日时,申购业务当月/当周/当双周生效;投资者设置的定期定额申购扣款时间不晚于申请时的基金开放日时,申购业务于次月/次周/次双周生效。

 

第十一条、如果定投计划期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变更为“保守型(C1)(最低类别)”,并导致定投基金风险等级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本公司有权单方终止投资者相应基金投资计划,投资者确认知悉并同意此等安排。

 

第十二条、扣款失败顺延:投资者签订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后,投资者需保证指定账户在约定扣款日全天账户余额足额且账户为可正常划款状态。因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账户划款状态不正常或因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协议指定扣款日无法扣款成功的,该笔定期定额申购交易将自动顺延至本周期内的下一基金开放日进行扣款,若本周期内连续两【2】次扣款失败,则本周期内不再顺延扣款。本周期扣款未成功,下周期不再补扣。

 

第十三条、定期定额申购顺延:指扣款日为申购基金的非开放日情况下的顺延。投资者签订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后,若协议指定扣款日为定期定额申购基金的非开放日时,则顺延至下一开放日。如果本期协议指定扣款日为节假日,且本周期内无法补扣时,该笔定期定额申购交易将顺延至下期的第一个开放日执行。

 

第十四条、若由于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等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同一定期定额申购计划连续六【6】期扣款不成功的,系统将自动终止该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同时,本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投资者已签订的定期定额申购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定期定额成交价格和确认:每期成功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该日基金净值为成交价格。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T+2工作日起及时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第十六条、投资者可同时开立多个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同一个投资者在同一扣款日多个定期定额申购计划的扣款顺序按照定期定额计划开立的时间先后顺序处理。

 

第十七条、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定期定额业务的查询: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查询已签订的定期定额申购协议的相关内容,包括定期定额申购的基金名称、约定扣款周期和扣款日期、约定的每期扣款金额等。

 

第十八条、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查询定期定额申购的交易申请情况和确认情况。

 

第十九条、定期定额申购的限额:定期定额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单笔最高限额以指定银行的相关规定为准;如有变更,以本公司不时更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为保证定期定额申购扣款成功,投资者必须保证指定账户在定期定额申购协议所约定的扣款日全天的账户余额足额且账户状态正常。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的扣款失败,应按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定期定额申购银行卡换卡:如果扣款银行卡发生挂失、损坏更换、销卡、冻结等异常情况,在电子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的实际扣款日将有可能扣款失败。扣款银行卡发生上述异常情况时,投资者应首先终止电子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即解除定期定额申购协议,解除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后即可就原投资基金份额重新签署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并进行指定账户的变更。在扣款银行卡变更完成后,投资者可以使用新的扣款银行卡重新办理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未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同时,本条规定的定期定额申购协议的解除也需要满足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定期定额申购扣款日发起的有效申购申请不能撤单。

 

第二十三条、定期定额申购的手续费以本公司不时更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第二十四条、定期定额申购协议的提前终止:定期定额申购协议约定的扣款日当日不允许终止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在定期定额申购协议约定的扣款日以外的其他日期且定期定额申购协议状态为正常时方可终止协议。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办理的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一经确认,投资者设置的所有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及定期定额申购协议也将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定期定额申购暂停的条件:若本公司公告暂停某只基金的申购,在公告的暂停申购期限内通常不暂停对该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交易。如果公告中明确表示暂停对该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交易的,以相关公告为准。

 

第二十七条、风险: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的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本公司对前述情况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电子交易平台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二十八条、由于资金支付结算渠道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延等问题,本公司将协调尽快解决,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公司应及时通知相关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及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变更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策变更及技术风险等。

 

第三十条、本规则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和《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业务规则》之补充,与业务规则和电子交易平台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或业务规则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保留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合理的修改,修改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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