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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投资者保护办法7月1日实施 公募基金销售体系面临全面整改
日期: 2017-03-22

来源:中国基金报 记者:李树超

随着《投资者适当性办法》施行日期的临近,多家公募已经多次组织学习新规,成立了专门执行小组,并启动了销售系统改造,对公司现有销售系统审核标准也将进行升级和整改。

投资者适当性新规下 公募基金销售迎变局

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办法》)及《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规定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共43条,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将之归纳为三类:一是以判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为目标的投资者分类义务;二是以判断产品风险等级为目标的产品分级义务;三是以“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为目标的销售匹配义务。

随着《投资者适当性办法》施行日期的临近,多家公募已经多次组织学习新规,成立了专门执行小组,并启动了销售系统改造,对公司现有销售系统审核标准也将进行升级和整改。

公募基金销售体系面临全面整改

对于公募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定,未来基金销售机构需要同时执行“高、中、低”至少三类的评价要求,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办法》下的“普通、专业”的评价体系。

多家公募改造销售系统

作为保护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投资者适当性办法》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产品销售过程中投资者适当性匹配问题,对于规范销售机构不合规的销售行为以及降低投资者风险大有裨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家公募基金公司已经开始组织学习、建立执行小组或启动销售系统改造,以满足新规对投资者保护的要求。

北京一位次新公募基金公司销售部门人士称,《投资者适当性办法》对公募销售业务影响很多,线上、线下销售都需要做全面整改。监管层要求7月1日前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销售系统改造,该公司已经多次组织学习了新规,对照检查公司销售系统需要升级改造的部分。

除了对公司直销柜台和线上销售的影响,与公募合作的代销机构也需要完善相应的分级、分类制度。

将升级现有审核标准

自2017年7月1日起,《投资者适当性办法》将与此前关于销售适当性的既有法律和规定并行适用。对于公募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定,未来基金销售机构需要同时执行“高、中、低”至少三类的评价要求,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办法》下的“普通、专业”的评价体系。

针对客户审核分类更加细化的规定,北京上述次新公募基金公司销售部门人士称:“线下销售影响不大,只要规范流程,做好风险类型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多签些协议就可以做到;线上销售就会很麻烦,中后台都要动起来,需要进行系统改造,公司的官网、APP都要改,系统升级的成本会比较高。而在宣传推广方面,公募和专户也各有不同的限制。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可能会觉得太复杂,没有之前那么简便了。”

该人士称,目前公司在线上、线下销售过程中,客户开户须先做风险测评,如果投资者选择的产品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公司会进行风险提示。但根据新规要求,对普通投资者主动申请申购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的产品,还需要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给予“更多的考虑时间”等要求,这需要对公司现有审核标准进行升级。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办法》,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这意味着即使此类投资者主动要求承担投资风险,基金销售机构也不能向其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该人士称。

普通投资者特别保护机制需细化

《投资者适当性办法》还针对普通投资者设立了特别保护机制,比如禁止主动推介错配产品、举证责任倒置、特别注意义务等。

北京一家大型公募机构销售部人士称,这一规定明显加重了金融机构责任,但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也是可以理解的,关键还是落实到执行层面。比如为投资者揭示“高风险产品的特别风险点”、给予“更多的考虑时间”等要求,如何适度而有效地在基金风险揭示文件中“落地”, 还需要具体细则予以明确。

“关于在纠纷中的责任分配,依然没有确定性的说法;销售机构如何自证已经尽到义务,仍然缺乏完善的技术性解决方案。”该人士称。

“短时间内经营机构与投资者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在销售中增加沟通成本,但相信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投资者教育的开展,对于销售工作应该不会有太多影响。”该市场部人士称。

增加了留痕要求

《投资者适当性办法》还增加了留痕要求,基金销售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履行告知、警示义务时,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新沃基金上述市场部人士对此解读,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的要求,线上销售时当投资者选择与其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适配的产品时,需提示“不适合您购买”;若投资者仍主动要求购买高风险等级的产品,系统应判断其是否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级别,则就产品对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风险警示;投资者再次坚持购买,才可销售相关产品,并需要系统两次留痕。

该人士称,这种二次确认充分揭示了产品的风险,有助于避免投资者一时冲动而购买不适配的产品,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投资者的作用,但也有可能影响用户体验。

除了上述影响外,新规对基金产品的设计也将增加很多限制因素。北京上述中型公募市场部人士称,一般而言,公募设计产品一般会考虑流动性、到期期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等,现在新规对产品设计提出更多限制性因素,如对产品类型、风险程度、安全性以及如何匹配“高、中、低”三类风险偏好,如何区分“专业、普通投资者”等。

乾道金融总裁赵靖伟认为,“在这一系列要求中,最重要的是贯彻‘买者自负’原则,把适当的产品推给适当的投资者。从宏观上看,近两年的监管在不断加强,投资者保护力度不断增强,但在中国经济下滑和金融领域去杠杆、防风险的大背景下,这样的举措也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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